該論文刊載于《法商研究》2013年01期,是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HB11FX018)
摘要
侵害财産權造成之可得利益損失之賠償應當為侵權損害賠償的内容。此項損失之賠償應當滿足确定性和因果關系兩個要件。其中對于确定性的證明應區别于積極損害,采合理确定性标準,但此項标準不适用于可得利益損失金額的證明。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應細化計算方法和計算标準。對于計算方法,應當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采公式法、差額法、類推法、酌定法等多種方法。對于計算标準,原則上采主觀标準,但為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也可以采取客觀計算标準。在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考慮假設原因并對賠償責任予以适當減輕或免除。
作者簡介
田韶華,研究領域為民法,系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第三屆傑出中青年法學專家,河北省第五批高校中青年骨幹教師。出版《新聞侵權法律制度研究》、《專家民事責任制度研究》等專著三部。在《法學》、《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等期刊發表《侵權責任法上物之損害賠償問題》、《論侵權責任法上的可得利益賠償》等論文40餘篇。承擔《婚姻法上非典型契約研究》、《财産權益侵權損害賠償的理論架構與司法适用》等中國法學會、司法部以及河北省社科基金項目10餘項。參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河北省婦女兒童保護條例的論證工作。.為本科生開設《民法學》、《婚姻家庭法學》等課程,為研究生開設《民法總論研究》、《物權法》等課程。培養研究生10餘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