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論文刊載于《法學》2014年02期,是中國法學會2013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婚姻上非典型财産契約研究》(項目編号:CLS(2013)D146)的階段性成果
摘要
夫妻間贈與在性質上應當被界定為以婚姻為基礎的贈與,其不同于一般贈與,也有别于夫妻财産制約定。合同法關于一般贈與的規則不能完全适用于此類贈與。夫妻間的贈與合同原則上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在婚姻未能締結或離婚的情形,則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履行,均應允許贈與人依情事變更規則主張變更或撤銷贈與。法官應在綜合考慮當事人婚姻持續時間、受贈人對婚姻的付出、贈與财産的價值以及雙方收入等因素的情況下,作出妥當判決。
作者簡介
田韶華,研究領域為民法,系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第三屆傑出中青年法學專家,河北省第五批高校中青年骨幹教師。出版《新聞侵權法律制度研究》、《專家民事責任制度研究》等專著三部。在《法學》、《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等期刊發表《侵權責任法上物之損害賠償問題》、《論侵權責任法上的可得利益賠償》等論文40餘篇。承擔《婚姻法上非典型契約研究》、《财産權益侵權損害賠償的理論架構與司法适用》等中國法學會、司法部以及河北省社科基金項目10餘項。參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河北省婦女兒童保護條例的論證工作。.為本科生開設《民法學》、《婚姻家庭法學》等課程,為研究生開設《民法總論研究》、《物權法》等課程。培養研究生10餘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