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論文刊載于《法學》2013年02期,是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财産權益侵權損害賠償的理論架構與司法适用”(項目批準号:HB 11FX018)的結項成果之一
摘要
與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相比,物之損害賠償的制度設計應當更多地體現利益衡量、經濟性以及禁止過度賠償的原則。對于賠償方法的确定,應當有條件地賦予受害人選擇權。對于賠償範圍的确定,應在考慮因果關系、預見可能性、受保護利益的性質和價值等一系列相關因素的基礎上,對物之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法定化、類型化。對于損害的計算方法,應在原則上采用市場價格标準的同時,根據不同損害項目的特點選擇不同的計算方法,以最終實現結果的妥當性。
作者簡介
田韶華,研究領域為民法,系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第三屆傑出中青年法學專家,河北省第五批高校中青年骨幹教師。出版《新聞侵權法律制度研究》、《專家民事責任制度研究》等專著三部。在《法學》、《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等期刊發表《侵權責任法上物之損害賠償問題》、《論侵權責任法上的可得利益賠償》等論文40餘篇。承擔《婚姻法上非典型契約研究》、《财産權益侵權損害賠償的理論架構與司法适用》等中國法學會、司法部以及河北省社科基金項目10餘項。參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河北省婦女兒童保護條例的論證工作。.為本科生開設《民法學》、《婚姻家庭法學》等課程,為研究生開設《民法總論研究》、《物權法》等課程。培養研究生10餘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