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論文刊載于《法律科學》2015年01期,是國家留學基金委項目(〔2014〕3033)
摘要
死亡賠償所得應當在明确各賠償項目性質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在死者的近親屬之間予以分配。其中死亡賠償金應當界定為對死者近親屬未來供養利益和身份利益喪失的賠償,二者應分别根據受供養人的具體财産損失和近親屬與死者之間關系的親密程度予以分配。對可以納入死者遺産的賠償金的分配則應當注意與《婚姻法》的銜接。至于基于賠償協議的一攬子死亡賠償款,原則上應當推定其包含了所有的法定賠償項目并予以合理分配。而我國目前的死亡賠償制度在賠償請求權主體、死亡賠償金的計算等方面也應予以相應的完善。
作者簡介
田韶華,研究領域為民法,系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第三屆傑出中青年法學專家,河北省第五批高校中青年骨幹教師。出版《新聞侵權法律制度研究》、《專家民事責任制度研究》等專著三部。在《法學》、《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等期刊發表《侵權責任法上物之損害賠償問題》、《論侵權責任法上的可得利益賠償》等論文40餘篇。承擔《婚姻法上非典型契約研究》、《财産權益侵權損害賠償的理論架構與司法适用》等中國法學會、司法部以及河北省社科基金項目10餘項。參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河北省婦女兒童保護條例的論證工作。.為本科生開設《民法學》、《婚姻家庭法學》等課程,為研究生開設《民法總論研究》、《物權法》等課程。培養研究生10餘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