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首期研究生論壇經過有關同學的精心準備今天終于和大家見面了,首先感謝各位領導老師的光臨,在論壇發言正式開始之前,有請楊校長給大家講話。
楊校長的講話:今天來沒有什麼準備。聽說法學院的同學搞了一個研究生論壇,我是發自内心的高興。研究生階段學習最關鍵的是要自學。小學、中學。大學階段是以學習為主,研究生則是以研究為主。美國華裔科學家楊振甯教授說過:‘小學是老師給學生提問題,中學是學生給老師提問題,大學是自己給自己提問題。’那麼研究生應該如何學習呢?我認為僅僅給自已提問題還不夠,更重要的是要自己解決問題。我們研究生論壇正是本着這個宗旨而舉辦的。三年的研究生學習階段不僅要多看書,而且要勤思考、多交流,而這正是我們論壇的目的所在。這個活動的舉辦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彌補了我校研究生教育過程中的漏洞,是一個創舉,是我們大家所需要的。論壇的舉辦會對其他專業的學生、對法學院以後的學生乃至對全校的學生都将産生深刻的影響。我希望通過同學們和老師的共同努力,把這個論壇搞好。堅持以學術讨論為主,不打棍子,不扣帽子。本着追求真理的目的,通過該論壇的舉辦使我們對知識的理解更加深刻。最後,預祝論壇越辦越好!
主持人:謝謝楊校長。下面論壇開始請各位主發言人依次發言。
臧洪濤:大家好,我們2003級經濟法專業,知識産權方向的學生今天很高興能有機會和大家探讨一下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問題。由于時間倉促,知識不足,在我們發言過程中難免有錯誤之處,還請老師、同學們批評指正。
在談著作權集體管理之前,我想有必要先介紹一下著作權的相關知識,以便于大家的理解。所謂著作權,一般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民事權利。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财産權。廣義的著作權除了狹義的著作權之外,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在内,也就是作品的傳播者依法的享有的權利。著作權是知識産權的一種。著作權的主體主要是作者。其他主體還包括因合同、繼承等關系取得著作權的人。著作權的客體,也就是作品,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分為以下幾種: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權和财産權兩個方面,人身權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财産權主要包括複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彙編權。 作者創作作品的目的就是希望作品能夠被傳播、使用,也隻在作品的傳播、使用過程中作者享有的著作權,主要是财産權才能夠實現。著作權是一種私權利,個人管理是行使權利的主要方式。比如:文學作品的作品可以直接和出版社訂立出版合同。他可以直按了解作品的使用情況,知道自己作品什麼時間出版,印刷了多少冊,每冊的定價是多少,和他應得多少報酬。由著作權人直接行使權利是行使著作權的最理想方式。但是,由于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人類已經進入了以“知識爆炸”特征的信息時代,個人行使著作權或鄰接權在許多情況下變得非常困難,甚至不可能。因為在現代社會中,使用作品的方式多種多樣:在酒吧、賓館等公共場所直接或通過錄音制品或廣播等公開演奏音樂作品;放映電影作品及其它視聽作品;出租VCD;在網絡上傳播音樂作品、視聽作品等。同時,創作作品的數量日益增多,尤其在網絡上,匿名、化名作品不計其數。這就産生了一個困局。下面,我們以一個案例來說明:
案例一:據報道,1999年6月以來一段時間,重慶維普公司未經許可,采用掃描錄入方式将我國的7000多種學術類期刊原版原文制成期刊全文電子數據庫《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并以光盤、硬盤複制和互聯網等多種形式進行銷售。2000年底,全國2000多家期刊雜志社、編輯部據此以侵犯著作權和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為由,向法院起訴指控維普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經過兩審終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其中一部分指控先期審理,并判決維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停止複制出版發行活動,賠償包括中華醫學會、中國科學雜志社等數十家雜志社、期刊編輯部損失共計約53萬元。
案例二:2003年4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就播放背景音樂侵權一事與北京幾家大商場協商無效後,向王府井百貨大樓、中友商場、百盛商場、新東安市場、長安商場、貴友商場發出律師函。函中要求這些場所就播放音樂、歌曲的事實向“音著協”交費,否則将被訴諸法律。同時,“音著協”還向西安、天津等十幾個城市的大型商場、歌舞廳發出同樣内容的律師函。
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原告與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所簽訂的合同,及原告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簽訂的相互代表協議,原告有權對所管理的音樂作品進行管理處分,并且有權對侵犯原告所管理的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以原告白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被告作為一家大型商業企業,常年在其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但既沒有獲得原告的許可,也拒絕支付使用費。原告認為: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音樂作品進行表演,并不支付使用費,是侵權行為,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其實,案例一所反映的著作權問題中是冰山一角。因為維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的收錄的期刊文章,不僅涉及到期刊編輯出版者對期刊所享有的彙編作品著作權和版式設計專有權,而且還涉及到期刊作者的著作權。然面,《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收錄的期刊數量成千上萬,包括的全文文獻數百萬篇,所涉及的期刊編輯出版者數以千計,而作者數目更可能有數十萬、甚至百萬。如果要維普公司一一取得許可,尤其是取得期刊作者的許可,由于成本高昂,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是著作權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在何時何地被他人以何種方式使用: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方希望通過合法的手段取得作品的使用權而苦于無法找到著作權人或成本太高而望洋興歎。這個局面對我國科技文化事業的繁榮:對著作權人權利的圓滿實現都産生了巨大的影響。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我們可以為解決這個困局提出以下幾種方案:
方案一:與鄰接權人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被許可人以該種方式使用作品并向許可人支付報酬的協議。在案例一中的維普公司就是采取的這種策略,其思路是與期刊編輯出版者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而期刊編輯出版者主要通過投稿須知等聲明的方式,告知投稿的作者,共發表的文章将收錄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但是,由于其收錄的期刊文章最早可追溯到1989年,雖然期刊編輯出版者的著作權許可,可以通過他們之間的合同朋及到1989年。但期刊編輯出版者發表的上迷聲明可能向後生效,而不能向前溯及到1989年,所以這些早期文章的著作權許可難以通過聲明合法取得。而且,這樣做的結果是鄰接權人的著作權得到了實現,但著作權人的權利卻未有有效的保障。
方案二: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在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内,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在互聯網上作品的發行可以主張适用法定許可,從而隻需要付費即可(可以由中國著作權報酬收轉中心轉付即可〕。但是這一司法解釋的第三條隻适用于網絡傳播,不适用于其它方式的傳播使用。
方案三: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所謂著作權集體管理,指著作權人授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權利,即監督作品的使用,和預期的使用者協商,在适當的條件下,使用者支付适用的使用費後,向其發放使用許可,集體管理組織收取作品使用費并在著作人之間進行分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間建立了一個信息市場—管理機構左手接入一批著作權人授權的作品及權利,右手則遞給另一批需要這些作品的使用者。在這個信息市場中,使用者可以購買自己所需要的“物品’,當然得付出代價,而著作權人的願望一--傳播作品和獲得報酬—--也實現了。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著作權人行使和實現權利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同時也較好的解決了單個組織沒有能力管理自己權利的問題。
無疑,方案三是我們的最佳選擇。
下面,就請李北淩同學繼續介紹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源起、在世界各國的不同規定以及在我國的現狀
李北淩: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源起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基于著作權人權利的需要而産生和發展起來的,并随着社會的發展越來越顯示出優越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最早可追溯到18世紀後期的法國,1777年,法國著名劇作家博馬舍倡議成立了法國戲劇作者作曲者協會。該協會的宗旨是保護戲劇作者作曲者的精神和财産權利,其任務是負責收取和分配使用本會員作品的費用,就舞台作品的使用進行合同談判,對有困難的作者給予幫助。繼法國之後,以集體管理方式實現著作權人的利益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目前,美,英,德,日等著作權保護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成立了各種不同類别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我國200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也作了規定。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從誕生之初就是著作權人自發組織起來維護自己權益的社團。它首先産生于音樂作品領域,因為使用音樂作品的方式非常分散,作者和代表作者利益的出版社無法單獨實現作者的權利。目前,國際上該性質的組織已經擴大到了文字作品和美術,電影作品,鄰接權等領域。在維權的呼聲中集體管理組織已經确立了自已的地位,盡管在性質,地位上各國的做法和認識還有一些差異,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它已經憑借自已的優越性征服了世界。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概念,屈景明先生作了很好的闡述:“著作權集體管理,簡要的的講,就是在一定獨立的行政,司法領域,某一類著作權人的全部,自願集合在一起建立一個會員制的組織,會員将個人享有的著作權以有限轉讓或信托的方式投權這一組織。該組織以自已的名義行使受讓的著作權,向使用者發放許可,并收取使用費。而後,根據著作權使用情況,将收取的使用費分配給相應的權利人。人們将這樣一種著作權保護機制稱之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簡單的說,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把自已享有的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授權給依法成立的組織,以該組織的名義行使這些權利的著作權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有以下特征:
1民間機構與官方,半官方機構的并存。“二戰”前的集體管理機構均為民間機構。之後其性質發生了分化:一方面,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集體管理機構的民間性,隻是近年來加強了對民間管理機構的國家監督;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集體管理機構一般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質的。因為民間集體管理機構運轉所需要的費用需要其成員的捐助,募集,而這筆費用對上述國家的作者來說,無疑是一項沉重的負擔。而且,官方或半官方性質的集休管理機構享有政府部門所特有的權威,在行使保護著作權的職能時更為有效。
2一定的壟斷性。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上,需要一定程度的壟斷。第一,從著作權人使用人方面來講,一個統一的高效率的集休管理機構,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支出。第二,從集體管理機構方面來說,一個壟斷性的集體管理機構至少在這些方面有獨到的優點:(1)利于向使用者發放一攬子許可,使用者為了效益和效率的需要往往對一攬子許可“情有獨鐘’。(2)加強與一些實力強大的使用者,如電台電視台的談判地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和電台電視台談判時,往往處于劣勢。如果有數家組織在和電台電視台談判,電台電視台就可能以不使用某些作品相威脅,來達到自已的目的,從而損害作者的利益。(3)壟斷性的集體管理管理機構,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無序的同業惡性競争。比如采取價格戰。我國的知識産權意識總體比較弱,一個壟斷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更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至于對不同種類的權利和不同種類的權利人來說,是單一綜合的集體組織還是分立的多種組織井存的集體管理組織,取決于每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傳統。綜合性的組織優點是它能很好的協調不同權利人不同形式的權利,能夠有效的争取到權利人的全部利益,能夠比較容易的解決新出現的使用方式所帶來的問題。分立管理組織的優點是能夠充分反映不同權利人和不同權利的需要,而采取比綜合性管理組織更有力和針對性的措施。我國現在已經成立了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攝影作品著作權協會等,事實上已經形成了分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體制。雖然著作權集體管理在國外已經運行了百年,但在我國還是個新事物,要建立一個成功有效的集體管理體制還要走一段路。我個人認為。在開始階段,基于曆史和現實兩方面考慮,分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更适合我國。
3非盈利性,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于1936年第11屆柏林大會通過的文件曾規定:“每個結盟協會絕對排除任何商業或投機性質,以及直接或間接的盈利目的。”由于它的非盈利性,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在稅收方面享有特别的優惠政策,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非盈利可以說是著作權集
體管理組織最大的特點。“即使這些機構的私有性或共有性及其構成的法律形式取決于國别特征,而不以盈利為目的是承認這些組織的必要條件。’在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的非盈利上,有的國家甚至直接在立法上加以确定。如西班牙法律明确規定著作權的集體管理不得具有盈利目的。
三、集體管理組織的法律地位。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涉及著作權的訴訟中應當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集體管理組織接受權利人的授權後,即以自己的名義為權利人
主張權利,以自已的名義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以自已的名義許可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費。有疑問的是在訴訟中集體管理組織的地位如何?有學者主張集體管理組織在訴訟中的地位應根據權利人和集體管理組織之間授權的實質内容來确定,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代理人。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其實是誤解了權利人和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關系。基于權利人和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信托關系,集體管理組織接受權利人的授權後,隻能以自己的名義處理相關事務。隻要是涉及到與自己管理事物有關的訴訟,權利人不必再授予集體管理組織具體的訴訟權利,集體管理組織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和仲裁。否則,既與設立集體管理組織的目的相悖,也與國際上的實際做法不一緻。當然,集體管理事務之外的訴訟或仲裁,集體管理組織如果涉訟,其地位如何,則應該具體分析。
四、集體管理組織的主要職能。集體管理制度是墓于著作權人保護自己的權利需要而建立的,因此其必将以有效保護著作權人權利的實現作為首要目的,由此決定了集體管理組織的基本職能:代表作者許可使用者使用其作品,收取和分配使用費和參加國際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進行國際合作。
但是我們不應該狹義的把該組織簡單的理解為一個收費站。因為“文化财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貿易貨物”。該組織還應成為創作人的保護機制,還應當擔負起捍衛作者精神利益的使命,并以其特殊的方式履行文化和社會任務,為推動全社會的文化發展作出努力。具體而言有兩項職能:一是以自已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二是作為當事人進行與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和仲裁。
劉明度:一、我國集體管理組織的現狀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已經在實際的集體管理體制上對音樂作品和非音樂作品進行了分類管理,音樂作品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非音樂作品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管理。
1、音樂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共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協會實行會員制,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音樂著作權人,包括作曲者、作詞者、音樂改編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都可以加入協會。截止目前,協會已有會員2500多名,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已超過1400萬首,但隻有大約20萬首是國内産品,難道說在中國隻有2500多名音樂作詞作曲家,且隻作了20萬首歌曲嗎?
2。非音樂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
對于非音樂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我國一直不太完善。1998年經國家編委批準,由國家新聞出版署和國家版權局成立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其下設中國文宇作品著作權協會和美術,攝影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分别對文字作品和美術攝影作品進行集體管理。但遺憾的是這兩個機構至今尚
未正式運作。也就是說,實際上現在針對非音樂作品尚沒有集體管理組織在進行具體工作。
二、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體系的困難
由于我國的着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剛剛起步,要在短時間内完善體系不是輕面易舉的事情。國際上運作較為成功的集體管理機構也花費了五六年的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需要幾十年的努力才能确立著作權協會的地位。在找們國家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還有其特殊性,雖然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從1992年就建立并開始運營,但我國僅僅在2001年修訂的新《著作權法》中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有了一條原則性的規定,至今仍沒有相關的具體實施細則,這樣要想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實踐上就有很大困難。不僅存在共本身建立困有的困難,還存在着大環境的影響。具體來說有以下幾方面:
(1)法律環境和法律意識尚待提高。著作權是項私權,它是從西方社會出現并發展起來的,有着良好的社會基礎,人們對這項權利也給予了認同。而從我國傳統來看,人們普遺缺乏著作權的意識,不承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可以成為商品。比如一些老藝術家們認為我創作藝術就是為了人民大衆服務。如果我把它作為商品來買賣,那是對我人格的一種侮辱,同時,使用者在缺乏權利觀念的社會裡也容易認為智力作品同一般産品一樣。購買之後就可以任意支配,或認為一次付酬後,取得了完全的使用權。比如在一些大商場。超市、餐廳,經營者們為了讓購物者們有一個放松溫馨的購物環境,經常會放一些音樂,但從沒有一家商場或超市會認為放背景音樂須交使用費。我們在座的同學們也肯定會有一些人會認為放背錄音樂并不須交錢的。在這種狀況下,從西方移至過來的著作權制度如何在我國的大環境中得到應用和發展就需要更多的時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亦是如此。
(2))集體管理機構起點的特殊性。從國外的情況來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要麼是權利人自發組織,比如法國的第一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要麼是國家按照法律新設建立,比如美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有多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而我國則不同,它是由國家機構(一般來說是版權局)和原有的相關協會共同組建的一種行政模式的機構。這種從行政模式向市場模式轉變、管理模式向服務模式轉變都需要一定的時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和完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
(3)法律體系尚待完善。我國的著作權制度從無到有也是近十幾年的事情。我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是?年制定的,著作權方面的立法體系尚需要憲善。目前針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立法隻有《著作權法》第八條原則性的規定,且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模式帶有濃厚的官方色彩。在缺乏相應規範的情況下,集體管理機構很難快速建立起來。
四、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體制的設想及建議(如何完著著作權集體管理體制)
面對國外集體管理機構的經臉,我們應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将成熟的制度引入到國内,取它山之石,以盡早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具體設想及建議如下:
1。加強相關宣傳,喚醒權利意識
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的作品權利人都是由自己與錄音、出版單位或版權代理機構聯系來實現自已權利,雖然這種方式可以讓權利人沒有折扣地獲取收入。但也必須看到其不利之處:
(1)作者将部分精力花費在作品的傳播、盜版打擊、訴訟糾紛等複雜的社會關系網上,嚴重影響了其新的作品創作;
(2)作者個體勢單力孤,在與錄音,出版者及代理機構交往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無法保障其權益;
(3)由于作者投權渠道單一,衆多使用者沒有合理和暢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也會影響到其作品的傳播。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及工作開展的順利程度和人們的著作權意識有很大關系。著作權這種私權源于西方,引進到我國後,與原有文化不相适應。我國是一個一直在強調奉獻的國家,人們很不習慣用權利的觀念來處世生活,因此加強宣傳顯得非常有必要。
2。盡快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立法
現在相當多的學者都在呼籲國務院應盡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因為沒有具體的操作規範很多管理活動無法開展。重要的是我國沒有集體管理方面的曆史經驗,則更需要立法者給予前瞻式的指導,規範機構的建立,有利于其今後的發展。當一方面我們在呼籲作者加入到集體組織中去,另一方面規範集體管理機構的立法卻又遲遲不見蹤影的時候,具體工作開展的困難就可想而知了。那麼立法中應規範那些方面呢?我認為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1)針對我國現實的情況,立法應規定集體管理組織為官方機構。因為我國的集體管理機構剛剛起步,需要政府的扶持,運作起來才會更加有效。
(2)根據不同作品類型分别進行管理。我國在目前實際運行中已形成了分類管理的模式。具體應以中國版權局保護中心統一負責,針對不同類型作品在中心以下設各部門進行管理,音樂著柞權協會、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和美術、攝影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分别為其下的一個部門。這洋在今後出現新的作品類型或者使用方式時可以方便擴充而不會影響機構的穩定性。除上述機構之外不應該再有其他組織進行集體管理,否則在機構起步階段會引起混亂。
(3)加入集體管理組織收取報酬階段的規範。集體管理組織的大量工作也是最困難的工作就集中在此。在音樂著作權協會訴長安商場播放背景音樂收費的案件中,長安商場提出的一個抗辯理由就是收費有音樂著作權協會單方制定且國家并沒有明文規定,如何确定這種收費是合理的呢?所以必須在立法中加以規範,使其收費有法可依。
(4)必須也要規範對于鄰接權人的集體管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鄰接權人集體管理組織,雖然中國音像協會有建立此類組織的意向,但在實際操作上仍存在很多困難。例如,對作品使用人的收費額度難以确定。鄰接權人錄制出版作品的成本玩高于作者,這勢必導緻其收費也會相應提高,面對現有的社會狀況,具體操作情況令人擔憂。收取使用人的使用費後,如何與作品作者分配,分配比例如何?網絡環境對出版業的沖擊,以及缺乏相應規範。使得鄰接權的集體管理困難重重。我們建議将作者與鄰接權人的集體管理納入到一個機構中。從而方便收費,同時可以避免作品使用者向不同機構多次繳費,引起不必要的誤解。
(5)将法定許可職能劃入集體管理機構。現在的法定許可是由版權局負貴,但在許可和報酬分配方面都存在問題。比如許可作品和分配報酬時找不到權利人等。而将這部分職權劃入集休管理機構後,這部分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
(6)立法中應該規範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在法制傳統不強的發展中國家裡,集體管理是個新事物,為了保證作者、集體管理機構和作品使用之間的利益平衡。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對集體管理的收益分配應當進行強有力的監督,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平的原則對年終财務報告進行審閱批準,如果完全依靠市場的調節機制,依靠談判确定最後的付酬标準,在中國的現階段會缺乏足夠的權威性讓人們去理解和自覺執行。近年來。随着信息技術革命帶來的著作權新問題不斷出現,集體管理的重要性日漸突出。許多作品新的使用方式使作者更加難以控制,更加依賴著作權的集體管理,行政機關在面對這種新形勢時對它的指導和監督作用還需要不斷加強。
總之,建立和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道路非常曲折,這需要花費相當長的時間去改變人們舊的意識。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前途非常光明,因為它有利于權利人權利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文化的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