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經貿大學在職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管理辦法

作者: 時間:2010-10-15 點擊數:

河北經貿大學

在職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管理辦法

(試行)

為了實現在職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目标,促進法律碩士研究生全面發展,參照《河北經貿大學碩士研究生管理辦法(試行)》,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1.在職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采用非全日制學習方式,學員在職兼讀,學制為三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為課程學習階段,分四個學期。第三學年為專業實習和社會實踐、論文開題、碩士論文撰寫及答辯時間。

2.在職法律碩士的資格認定由河北經貿大學學位辦和河北經貿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負責;在職法律碩士的日常管理和學籍管理由法律碩士教育中心負責;在職法律碩士的教學、學位論文開題和答辯等工作由法律碩士教育中心統一安排。

第二章 管理與培養

1.在職法律碩士新生入學後,立即在法律碩士教育中心填寫學籍卡,由法律碩士教育中心統一辦理河北經貿大學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證。

2.在職法律碩士在第一學期進行導師和法律碩士的雙向選擇,确定各位法律碩士的導師,并制定好法律碩士個人培養計劃。個人培養計劃經導師、法律碩士導師組、學院領導簽字後報法律碩士教育中心備案。

3.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采用學分制;學生需修滿規定學分。

4.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的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其中考試課不低于總科目的80%。必修課達到75分以上為合格。推薦選修課和自選課達到60分以上為合格。

5.在職法律碩士在課程學習階段結束後對課程成績進行統一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進行開題及論文寫作環節。

第三章 紀律考核

1.在職法律碩士應該嚴格遵守學校紀律。病假應當有醫療單位證明,事假應當有所在單位證明。請假1天以内由輔導員(班主任)批準;請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法律碩士教育管理中心主任批準;3天以上,由主管校領導批準。

2.在職法律碩士應遵守課堂紀律,按時到課,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曠課,否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按違反校紀處理。在職法律碩士一個學期内擅自缺課時數達到所修課程時數的25%,或請假超過本門課程學時50%的,該門課程随下一年級重修。

3.在考試期間,在職法律碩士一般不得請事假,因病請假必須持醫院證明,經法律碩士教育中心批準,可參加下一學期該課程的補考。如法律碩士擅自不參加指定的考核,該門課程随下一年級重修。

4.對在考核中作弊的法律碩士,除給予必要的處分外,該門課程的成績以零分計,按規定重修,成績登記冊上注明要重修的原因。

5.考試期間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或考試不及格的法律碩士,應參加下一學期該門課程的補考;不能參加補考或補考不及格,需二次補考的,應繳納補考費,并視情況推遲開題。

第四章 實踐教學

1.在職法律碩士在讀期間原則上自行安排社會實踐,實踐時數不得少6個月;

2.在職法律碩士在校内參加學校安排的社會實踐的,應按學校學生實踐管理要求,完成實踐任務,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社會實踐報告。

第五章 學位論文

1、論文内容應着眼實際問題、面向實務、深入理論。重在運用一定的理論與知識綜合解決相關專業實務中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2、論文應以相關專業實務研究為主要内容,不限于學術論文的成果形式,提倡采用案例分析(法律專業需針對同一主題的三個以上相關案件進行研究分析)、研究報告、專項調查等。

3、論文字數要求在1.5萬至3萬字為宜。

4、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研究生能掌握本門學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并完成足夠的科研工作量,對所研究的課題要有新的見解。

5、論文内容、格式符合《河北經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編寫規則》的要求。

6、論文答辯前由學位辦公室和法律碩士教育中心組織論文評閱。論文需經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評閱,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專家或學者,申請人的導師不得聘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中有2/3的評語為否定意見,則不能進行本次論文答辯,應在論文修改後再次進行論文評閱。

7、答辯前有關事宜的辦理。申請人應在答辯前15天将《河北經貿大學在職碩士專業學位評定材料》(一式二份)及有關答辯資料交學位辦公室,經學位辦公室審核後進行答辯。

8、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專業學位進行投票。經答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并做出答辯委員會決議。

9、論文答辯未通過的,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後再答辯者,可重新申請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七章 學位授予條件

1、在職法律碩士須在規定期限内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完成其它培養環節,考核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

2.申請學位前,在職法律碩士必須完成以河北經貿大學為第一作者(含導師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署名單位的本專業科研成果(含調研報告,不少于5000字,須經縣處級以上單位鑒定)。

發表範圍:公開發行的有CN号的學術刊物(增刊除外);正式出版的學術會議論文集(不少于2500字);省級及以上報紙理論版的理論性文章(不少于1500字);公開出版的專著(不少于1萬字);公開出版的教材(不少于2萬字)。

3、學位論文通過評閱和答辯,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

4、在職法律碩士符合以上三項條件的可獲得河北經貿大學在職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證。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河北經貿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負責解釋。

河北經貿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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