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集體土地上他項權利在征收補償中的地位及其實現,田韶華,法學2017年(01).
摘要:集體土地上的他項權利雖然并非土地征收的客體,但作為受法律保護的财産權,應被賦予獨立的征收補償地位,即權利人有權就因土地征收而導緻的他項權利消滅請求補償。關于此項土地補償費的計算,原則上應采統一補償規則,即以未設他項權利的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值為基準計算土地補償費,再由土地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按照各項權利在土地市場價值中所占的比例予以分割。但為了避免對他項權利人造成不公平的後果,在計算統一補償費時,應當考慮他項權利的價值及其對被征收土地公平市場價值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