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軍:《金融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作者: 時間:2013-09-27 點擊數:

内容簡介

作為“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中國法律适用文庫之一,這套叢書呈現出以下鮮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無論是叢書的整體選材,還是每冊疑難問題的抓取,均須以事關廣大主體的社會經濟發展利益的争議焦點為基點,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時效性,即無論是法律依據的采用,還是解決方案的選定,均須以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依據,以免不切實際;三是學理性,即無論是對于争議焦點的分析與評價,還是對于解決方案的确定與論證,均須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觀臆斷。

作者簡介

王利軍,1971年8月生,河北灤平人,西北政法大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主要研究領域:經濟法,公司法,金融法。2007年晉升為教授,現任伟德国际1949官方网站副院長,經濟法教研室副主任,擔任經濟法學碩士生導師,系河北經貿大學年輕學術骨幹教師,石家莊第十一屆政協委員,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國經濟類院校經濟法研究理事,河北經濟法研究會理事,河北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應用研究會常務理事等職。

目錄

第一章 商業銀行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存款的所有權應屬于銀行

二、存款金額出現誤差時舉證責任由銀行承擔

三、銀行對身份證的審查義務是形式審查

四、挂失法律規則亟待完善

五、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應憑存單、遺産繼承協議、公證書支取

六、儲戶存款、取款時被搶,銀行應承擔過錯責任

七、我國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八、提前還貸的違約金收取應以合同為準

九、企業之間借貸無效

十、借新還舊貸款的合同有效

十一、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是保證

十二、委托貸款應按委托合同關系處理

十三、認定追索貸款的訴訟時效中斷應有書面證據

十四、符合程序的銀行服務收費合法

十五、自助銀行糾紛銀行應承擔過錯責任

十六、騙領或拾得信用卡并取款應定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章 保險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保險合同無效

二、重複保險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三、超額保險部分不應得到賠付

四、不足額保險應按比例賠償

五、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六、未經投保人同意保險合同不得解除

七、單位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不應歸單位

八、保險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承擔

九、受益人的糾紛處理

十、人身保險合同不存在代位求償權

十一、未經簽字認可,死亡保險合同無效

十二、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三、未成年人之“故意”行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十四、投保家庭财産損失保險要注意“除外情形”

十五、責任保險應包括合同責任

十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車上人員和本人家屬

十七、保險合同條款中術語的解釋應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十八、投保人未交足保險費,保險合同也可成立

十九、被盜車輛緻他人損失,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代位求償權能否實現不能作為保險人賠償的必要條件

第三章 證券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我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改為行政機關建制

二、我國應建立綜合型證券監管體制

三、證券交易所應進行股份制改革

四、信息披露侵權的主體

五、信息披露侵權主體的歸責責任不同

六、信息披露制度中“重大性”的标準

七、認定虛假陳述應考慮重大性标準和損失性标準

八、虛假陳述應承擔多種民事責任

九、虛假陳述的各個連帶責任不能均認定為共同侵權

十、虛假陳述參與者中介機構内部責任的分擔

十一、以公司市值的變化來計量虛假陳述的損失

十二、内幕人員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的确定

十三、信息對市場産生有效影響時才算公開

十四、内幕交易行為以利用内幕信息為判斷标準

十五、内幕交易的損害賠償人和賠償數額的确定

十六、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十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與監管

十八、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十九、投資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不應設定行政前置程序

二十、代表人訴訟應放棄權利登記程序

第四章 票據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全面認識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原則

二、票據行為獨立性與形式要件欠缺相互關聯

三、票據行為人的票據能力具有多樣性

四、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責任

五、空白票據經背書補記才能成為完全票據

六、票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依據分析

七、彙票的其他債務人可以向承兌人行使再追索權

八、票據付款人的審查義務包括實質審查義務

九、彙票追索權的對象具有任意性

十、票據抗辯限制的例外分析

十一、票據付款人錯誤付款的責任承擔與其主觀惡性有直接聯系

十二、在票據僞造情形下,僞造人和被僞造人均不承擔票據法上的責任

十三、票據欺詐和票據詐騙不同

第五章 金融擔保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物權法優先适用于擔保法

二、保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三、保證人不是必須具備代為清償能力

四、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為保證人

五、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之間的關系

六、保證期間可以中斷

七、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和期限

八、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法律适用

九、抵押權公示的法律效果

十、抵押權的快捷實現

十一、抵押權的順序

十二、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十三、房地産抵押的新規定

十四、質押的生效

十五、物權法擴大了權利質押的範圍

十六、基金份額質押的效力範圍與登記機構

十七、股權質押的實施

十八、信貸征信機構為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十九、應收賬款質押涵蓋了收費權質押

二十、保單質押的運用

二十一、透析知識産權質押

第六章 網絡金融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一、電子貨币不同于傳統貨币

二、電子貨币既不是法償貨币也不是存款

三、電子貨币交易中要注意對隐私權的保護

四、電子票據交易不能完全适用現行的票據法

五、網上銀行電子合同具有和紙質合同同等的效力

六、電子簽名、認證以及數據電文具有證據效力

七、網上銀行交易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具有特殊性

八、網上銀行業務中的民事責任承擔具有特殊性

九、現行網上銀行交易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大多無效

十、網上銀行犯罪需要特别立法

十一、電子支付是新型的支付模式

十二、電子支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三、未經授權的電子支付的責任承擔

十四、我國電子支付立法的完善

十五、網絡證券信息披露的内容

十六、網絡證券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與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責任主體不同

十七、網絡證券安全問題

十八、網絡保險不同于傳統保險

十九、網絡保險中的“明确說明”義務的履行不能僅僅借助于網絡

二十、網絡保險合同糾紛中管轄法院的确定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二十一、網絡保險合同糾紛中的證據規則不同于傳統訴訟

相關法律、法規名目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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